典當合同對應的抵押登記注銷,是否影響典當合同效力?
瀏覽次數:4735 發布時間:2019/3/26 12: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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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明峰 王瑞珂
問題補充:
2016年10月14日,張三與我典當公司簽訂《典當合同》:張三將其名下房屋作為當物,抵押典當給我典當公司。當金數額400萬元。典當期限從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該合同簽訂后,雙方就合同中約定的當物辦理了抵押登記。2018年1月3日,我們雙方計劃將上述房產解押后抵押給銀行借款用以歸還我典當公司的典當款,同時約定如融資不能恢復抵押。現在公司決策中出現了分歧,請問:我典當公司在典當合同期間解除抵押登記,是否影響典當合同的效力?
律師回復:
本律師認為:建議你典當行要求張三另行尋求過橋資金償還典當款后解封,否則,在實務中存在認定典當合同無效的風險。
因為,典當行業在我國實行特許經營,其經營行為主要受《典當管理辦法》規制,典當公司解除當物抵押登記之后出借款項的行為已超出其經營范圍,認定該行為屬于發放信用貸款。典當行發放信用貸款,即會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典當公司發放信用貸款的行為無效。
有人認為,上述觀點與(2006)民二提字第10號公報案例直接沖突,另外2017年9月1日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13號案件(本所律師代理)明確認定典當行直接通過《借款協議》發放貸款的行為有效。但近期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號案件明確支持典當合同無效觀點。所以基于現在不能確定的狀態下,為安全起見建議要求借款張三償還典當款后解封。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典當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31號
實務建議:
最高院對典當行發放信用借款是否有效,出現了截然不同的認定,司法判決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這要求在典當業務過程中,典當行應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進行業務操作。因為一旦典當合同被認定無效,合同中所約定的計息計費標準也隨之無效,僅能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支持;且為保障典當合同所設的各項擔保措施(合同)也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可謂損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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